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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张家口市委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1-06 09:41:39  点击数:

  (2014年9月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冀发〔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牛鼻子”。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抓住责任制这个“龙头”,把好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关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向纵深发展。

  (一)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就是渎职的理念,坚持常抓不懈。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坚决克服只抓业务工作而忽视抓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二)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带头、带领、带动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带头转变作风,带头严明纪律,从严惩治腐败。既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又要敢抓敢管,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形成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风气,又要督促和监督所属部门和单位遵守规定、落实制度,履行抓好本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

  (三)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作为党内执纪监督专责机关,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切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职能作用。

  二、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各级党委(党组)要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党委常委会议每年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不少于5次,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2.推进源头治理。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加入科技融入文化”工作模式,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坚持教育与监督结合、惩治和预防并重,构筑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3.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4.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抓住关键节点,严格执纪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问题。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车改革、“三公经费”等管理制度,完善动态监督、执纪问责等制度,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5.选好管严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干部考核评价中德和廉的权重,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严格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

  6.坚决反对腐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7.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克服好人主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级领导班子抓好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导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8.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完善“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会议末位表态制度。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重要权力行使,查找廉政风险,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9.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0.深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支持纪委(纪检组)聚焦中心任务,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折不扣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的专职。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强化组织领导。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落实、督办、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2.带头推动落实。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明白人”、“责任人”和“带头人”,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举报亲自阅批、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抓好队伍建设。关心执纪执法队伍建设,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5.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部署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实。

  3.加强教育监管。掌握主管和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4.严查违规行为。对主管和分管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包庇、不袒护、不说情,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5.自觉接受监督。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落实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推动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确保纪律刚性约束。加强对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

  3.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提高办案综合效果。

  4.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问题,形成强大震慑。

  5.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创新监督方式,重点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重点强化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认真履行“对监督的再监督”职能,突出对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6.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7.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围绕落实“两个责任”、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两个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两个覆盖”(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监督全覆盖),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加快内设机构调整,改革和完善派驻机构,深入落实“三转”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工作,突出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主业。

  8.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监督。深入开展以强素质、强管理、强作风、树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三强一树”活动,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坚决防止“灯下黑”问题。

  四、落实保障措施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不断健全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一)实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纪检组)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分别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经常听取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同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委(纪检组)要经常听取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

  (二)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原则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现场质询,并就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点题述廉。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报告履行主体责任及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接受上级纪委全会监督。

  (三)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四)纳入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根据中央、省有关部署要求,党委(党组)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每年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狠抓整改落实。

  (五)实行纪委约谈。抓住换届、干部调整、重要节日等关键时期和节点,对信访反映集中的、发现苗头性问题的、民主测评较低的,由纪委常委采取约谈形式,听取相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六)实施社会评价。围绕群众所想、所需、所盼设计评议活动,聚焦突出问题,注重参评群众的广泛性,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机制。运用网上评议、质询评议、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在一定范围通报社会评价结果,加大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力度。

  (七)完善检查考核机制。不断完善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把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每年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进行检查考核,在一定范围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八)严格责任追究。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的依据。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党委(党组)及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应承担领导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倒查追究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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