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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办案工作的调查研究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03-27 10:20:45  点击数: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

  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其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任务,与全党全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是一致的。在2014年中央巡视组公布的巡视央企反馈情况中,“权钱交易、利益输送、靠山吃山、关联交易、链条式腐败”等措辞频繁出现;2015年2月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指出国企内部存在“买官卖官、搞团团伙伙,利用手中权力在资产资源交易中贵买贱卖,采购招投标违规牟利,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等问题。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已有107位国企高管被查,其中一些高管涉案金额巨大,国企腐败案件带来的破坏力也令人触目惊心。

  应当看到,当前国有企业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国资系统特别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办案任务依然艰巨。

  形势决定任务,也决定着工作的方针和方法。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办案工作,必须针对国有企业发生腐败案件的特点,认真查找分析办案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原因,坚持用改革和法治思维方式,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办案工作机制。

  国有企业腐败案件所呈现的主要特点

  分析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往往具有这么几个比较显著的特点:

  一把手涉案,形成系统性腐败案件。国有企业一把手集企业的人、财、物大权于一身,自然成为一些人竞相“围猎”的对象。在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缺少监督制约下,企业一把手很容易产生腐败问题,其一旦“失守”,往往又会影响和连带企业其他人员,结果也往往是查处一人端出一窝。

  作案手法隐蔽,以貌似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行为。一些企业领导在产权交易、财务管理、资产处置、资本运营、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选人用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生产经营中,利用监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钻空子”、打“擦边球”,以兼职取酬、奖励激励、商务活动和为职工谋福利等作为借口谋取私利。

  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一些企业领导违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违反企业内部投资管理程序,滥用职权、违规决策,甚至与外部人员私下交易出卖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背后往往隐藏极其严重的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

  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一些企业领导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有的专门承接该企业相关的产业或是高利润业务,私下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国有企业办案工作现状及困境

  国有企业办案不利的问题集中在以下方面:

  主要领导对办案工作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对案件查办工作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力度不一,致使纪检监察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资金、业务培训等方面均难以得到有力保证。个别企业领导甚至认为执纪办案工作管多了管严了和查多查严了会束缚手脚,挫伤大家的积极性。这样一来,往往造成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力不从心,一些案件只要企业主要领导不点头,线索就只能搁置无法立案。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存在“不愿、不敢、不会办案”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纪检监察人员兼职多、专职少,一些人缺乏大局意识,缺乏对纪检监察机构职能使命的清晰认识。一些纪检监察人员是从企业当中产生,查办本企业的案件顾虑较多、压力较大,怕违背主要领导意愿被“穿小鞋”;还有的与办案对象“低头不见抬头见”,感觉抹不开面子,不敢坚持原则;还有的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以往大多都是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配合地方纪检、检察机关进行办案的沟通协调工作,没有真正自主进行办案,办案经验和业务能力明显不足。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工作“三难”问题突出。与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比,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常常受到权限以及办案手段的限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是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常常面临的“三难”问题。当案件只限于企业内部时,调查取证还相对容易一些,一旦涉及外部人员,调查取证就困难重重。有时结案处理也犯难,一是企业间情况千差万别,轻重标准不好掌握;二是如果涉案人员不是党员,则实施政纪处分没有直接法规依据。

  对企业党员干部违纪惩处缺乏动真碰硬的精神。一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信访举报件(包括转办件)数量不少,但进行初核或立案调查的比例很低。原因在于,一是有的企业把内部稳定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任务,在违纪惩处上缺乏动真碰硬的精神,通常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二是有的企业怕家丑外扬,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尽可能内部消化,不走初核、立案程序从轻或者减轻对违纪干部的惩处,有时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加强国有企业办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与查办案件的关系。查办针对国有企业的违纪案件应注重查案方法和策略,坚持快查快办,注重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取得既清除腐败分子又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双赢效果。在遵循企业经营运作的特点与规律前提下,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纪检监察、企业监事会、审计、法律、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监督和办案工作合力,不断创新完善案件查办工作。

  加大“找线索”力度。要运用灵活多变、紧跟时代步伐的方式和渠道,不断拓展线索源。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以及网络平台,开辟便捷畅通的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尤其要把奖惩机制引入信访举报;参照中央和省巡视工作规定,由国资监管机构纪委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纪委牵头,协调财务、审计、人事、资产管理、监事会等部门,通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民主评议干部、问卷调查等工作多角度收集信息,筛选有价值的信息;建立案件线索分析制度,企业纪委要定期召开案件线索研判会,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成案分析,对暂不具备初核条件的线索,实施跟踪或外围了解,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情况;积极开展效能监察,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关键环节上的隐性问题和贪腐案件苗头。

  建立协作办案体制机制。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而言,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局限性,制约了办案的力度和效率,所以对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的案件,必须提高组织协作化,科学合理地聚力、借力、优势互补,形成突破案件的整体合力。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探索实行二级提级集中办案机制,即:受理问题线索后,由二级公司纪委负责案件线索处置和部分初核工作;案件立案后,由集团公司纪委统一集中查办。通过二级提级集中办案可以形成有效合力,有利于冲破发案单位的“关系网”,又能及时突破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人员岗位交流机制。建立岗位交流制度,选拔吸收政治素质过硬、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安排到纪检监察部门岗位,同时把纪检监察骨干人员输送到企业重要管理岗位,促进纪检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互通互助。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纪检监察人员长期在企业纪检监察岗位上,查处的往往都是身边的人和事,容易得罪人。此外,还应制定完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制度,对企业纪委书记任职合理期限有所规定,一是避免任职时间太短导致情况不熟悉,二是避免任职时间太长同企业形成“利益同盟”。

  实行办案力量统一调度。当前,各类案件呈现出复杂性加大、作案手段日渐隐蔽以及涉案领域越来越广等新特点,新形势下要求我们必须整合办案力量、进行集中统筹、实行统一调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办案工作人才库的建设工作,国资监管机构纪委应从企业选拔优秀的纪检监察人员建立人才库,可采取到国资监管机构纪委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提高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在国有企业查办重要案件,可由相关企业纪委提出申请,企业党委、纪委从“办案人才库”中统一调配力量,参与案件调查工作,从而强化办案上下一体化联动。(海南省国资委纪委书记 孙维雄,海南省国资委监察局副局长 孙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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