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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纪委通报14起“村官腐败”典型案件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  发布时间:2015-09-07 10:51:59  点击数:

  今年以来,沧州市各级纪委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扎实开展“村官腐败”办案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村官腐败”案件。日前,通报了14起“村官腐败”典型案件:

  1.任丘市石门桥镇庞许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李章群侵占集体资金案

  2004年至2013年,李章群在担任庞许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侵占村集体土地承包费2.98万元;2009年李章群伙同村民刘新生侵吞土地补偿款、侵占村集体土方提取款共计39.11万元。经中共任丘市纪委研究,给予李章群开除党籍处分。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2.黄骅市南排河镇小辛堡村原党支部书记任月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

  任月连在担任小辛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2010年至2014年,违反规定支出招待费31.99万元,租车费12.33万元,共计44.32万元;2013年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共计10.35万元,实际用于一事一议项目5.55万元,余款4.80万元违反规定用于村务支出。经中共黄骅市纪委研究,给予任月连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黄骅市旧城镇北贾象村原党支部书记赵金旗违反财经纪律案

  2011年,赵金旗在担任北贾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程序申报一事一议专项资金35万元,用于村内街巷道路硬化及排水工程项目;村集体收入8.73万元未入村财务账,直接用于村务支出。经中共黄骅市纪委研究,给予赵金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河间市兴村乡南八里庄村原村主任吴秋领贪污案

  2011年,吴秋领利用担任南八里庄村主任职务之便,侵吞危房改造户危改资金2.59万元,挪用危改资金1万元用于偿还修路款。经中共河间市纪委研究,给予吴秋领开除党籍处分。河间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吴秋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河间市兴村乡南李子村原党支部书记马保石违反财经纪律案

  2012年至2014年,马保石在担任南李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马保石、王欢等4人名义领取粮食补贴款2.65万元入村财务账用于村务支出;2012年至2014年,先后四次收取村民违法占地款共计2.30万元入村财务账。经中共河间市纪委研究,给予马保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青县盘古乡后阁上营村原党支部书记杨绍顺索贿案

  2012年3月,杨绍顺利用担任后阁上营村党支部书记参与土地丈量工作职务之便,向承包商索要误工费2000元。经中共青县纪委研究,给予杨绍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青县马厂镇代官屯原村主任刘建彬侵占集体资金案

  2013年至2014年,刘建彬利用担任代官屯村主任职务之便,授意他人在村集体企业砖瓦厂虚开领款单据、截留他人协议补偿款、仲裁款共计5.05万元据为己有。经中共青县纪委研究,给予刘建彬开除党籍处分。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8.献县河街镇吕庄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吕金忠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案

  2009年至2013年,吕金忠在担任吕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退耕还林申报工作中弄虚作假,为他人骗取退耕还林补贴款共计1.24万元;县纪委在调查期间,吕金忠做假证妨碍案件调查。经中共献县纪委研究,给予吕金忠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9.盐山县圣佛镇小李村原党支部书记尚国亮等人贪污、失职渎职案

  2013年,尚国亮在担任盐山县圣佛镇小李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弟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1.31万元。圣佛镇城建所所长张德强、党委副书记闫广志未经认真核查即在尚国亮之弟验收表上签署同意,张德强代包村干部和片长在相关表格签字;尚国亮私自截留集体改水供水工程款2500元,未入村集体财务账。经中共盐山县纪委研究,分别给予尚国亮开除党籍、张德强党内严重警告、闫广志党内警告处分。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10.南皮县鲍官屯镇小迟庄村原村委会主任王勇等贪污林业补贴款案

  2008年至2010年,王勇、崔国升利用担任小迟庄村主任、村会计职务之便,虚报农户、虚报退耕还林面积套取林业补贴款共计4.48万元私分。经中共南皮县纪委研究,给予崔国升开除党籍处分。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崔国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1.东光县连镇马海村原党支部书记宿风德侵占案

  2011年宿风德利用担任马海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资金共计4800元;2010年至2014年,村集体收入共计3.8万元未入村财务账,在账外存放。经中共东光县纪委研究,给予宿风德开除党籍处分。

  12.东光县找王镇张良村原党支部书记钱金阁侵占案

  2012年,钱金阁利用担任张良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虚报票据1.37万元,据为己有。经中共东光县纪委研究,给予钱金阁开除党籍处分。

  13.运河区小王庄镇永平里村刘国峰等村干部贪污、侵占案

  2010年至2012年,刘国峰、夏国兴利用担任永平里村村主任、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分别在村财务报账8200元和1200元,据为己有;2012年,刘国峰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两处,并将其中一处以30万元价格出售;2010年9月,刘国锋、夏国兴等5名村干部私分电力设施迁移补偿款1.3万元。经中共运河区纪委研究,给予刘国峰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夏国兴等四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吴桥县东宋门乡后陈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陈彦华骗取危房改造资金案

  2011年至2013年,陈彦华在担任后陈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为他人骗领危房改造资金共计4.03万元,擅自截留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4800元。经中共吴桥县纪委研究,给予陈彦华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沧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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