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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出台规定对市直单位实行巡察监督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  发布时间:2015-09-30 15:08:16  点击数: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反腐败工作压力,邯郸市纪委针对市直单位巡察监督的薄弱区域,制定出台了《邯郸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巡察对象为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并延伸至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大中专院校和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及成员。巡察内容包括落实“两个责任”情况,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遵守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以及纠正“四风”、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

  《意见》明确,市纪委根据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单位,并组建若干巡察组开展巡察。巡察主要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走访调研、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组建巡察组实行“三个不固定”,即:巡察组长不固定、巡察系统和单位不固定、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关系不固定。巡察组巡查任务实行一次一授权。

  《意见》指出,巡察任务结束后,要形成巡察报告上报市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发现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和线索,由市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置。被巡察单位要根据巡察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向巡查组反馈整改情况。被巡察单位问题整改情况和配合巡察组工作情况,将列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对向巡查组隐瞒情况、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将视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邯郸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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