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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谈】“特殊主体” 应做诚信表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12-02 09:14:44  点击数:

    近日,为强化涉“特殊主体”案件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敦促特殊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公告》第二号,引发广泛关注。根据《公告》,“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道德模范,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各类文明单位等在内的个人和单位义务主体。

    针对这些“特殊主体”专门发出公告,让一些人感到“有些尴尬”,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的被执行人,在现实生活中并未真正如其地位和身份所代表的那样成为“模范”,发挥表率作用。
    事实上,长期以来,确有一些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的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履行,而是利用“特权”或自身优势做起了“特殊老赖”。有记者调查发现,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系统中,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官员失信案件目前就已超过1100件。
    “老赖”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特殊主体”成为“老赖”,影响则更为恶劣,尤其是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不仅影响了其个人形象,还破坏司法权威性,阻碍我国法治进程,严重损害了党政机关公信力,带坏社会风气。试问,如果公职人员、党政机关都无法做到遵纪守法,何以服众,又何谈依法治国?
    对于这一问题,决不可等闲视之!
    前不久,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大连发出《公告》,明确“对特殊主体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其失信情况将被抄告其所在单位、人事和纪检机关等,并建议按相关规定给予其组织处理,对其在晋职晋级、荣誉获得等方面进行限制和禁止等”,可谓是对《意见》相关要求的具体化,加大了对“特殊主体”失信的惩戒力度,增加了其失信成本。如若后续执行能严格到位,实现“一时失信、贻误前途”的惩戒效果,必能对那些“特殊老赖”形成有力震慑,这为避免“特殊主体”沦为“老赖”,营造了很好的制度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党政机关、各类文明单位,还是公职人员、中共党员、道德模范等,这些“特殊主体”原本就应该在各个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在履行法律义务、遵守诚信规范方面尤应如此。因此,我们在划出制度底线的同时,更要加强对“特殊主体”的法治素养及思想道德教育,让法律成为其言行举止的行动指南,让其从一开始就摈弃“特权”思维,真正对得起其“模范”的地位和身份。(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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