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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
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扫描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08-03 10:14:59  点击数:

    “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一则消息引发舆论热议。与以往“打虎”消息相比,此次的“一句话新闻”中,“投案自首”四个字备受关注。监察法颁布实施后,省部级干部投案自首尚属首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一方面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利刃出鞘、重拳反腐,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让贪腐的“代价”越来越大、侥幸的“空间”越来越小,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充分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苗头性问题或已经出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时提醒,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其相信组织、依靠组织。

    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不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重新找回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从内心深处生出“自我救赎”的警醒,向组织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说清问题,及早回头把握住最后机会,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正风反腐不松劲,打消观望者“赌一把”的念头

    “没想到一个地方查处那么多贪官。”“没想到三天打掉了两‘虎’。”“没想到都退休多年了,还是被揪出来。”“没想到‘百名红通人员’已经追回过半。”……

    一系列“没想到”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决不是一句空话,党的十九大以来,正风肃纪、反腐惩恶、高压严打的势头有增无减,让许多等待观望者打消了“赌一把”的念头。

    今年1月,一则《关于敦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限期主动交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通告》出现在湖南省湘西州各大媒体上,敦促涉嫌违反党的纪律和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限期到州、县(市)纪委监委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截至6月底,该州已有72名公职人员先后到纪检监察机关主动交代问题。

    据了解,《通告》发布之前,正值湘西州开展针对农村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行动,一批违纪违法人员被先期查处,释放出强烈的震慑信号。“当一些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心存惶恐时,《通告》的发布,给他们指明了出路。”湘西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从心存侥幸“负隅顽抗”到主动投案交代问题,江西省宜黄县一名党员干部的想法很有代表性:“看着身边的熟人一个接一个被‘揪出来’,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心中一天比一天焦虑。纸是包不住火的,逃避不是办法,迟早有一天得面对。与其每天担惊受怕,最后被别人告发,不如主动‘自首’,争取从轻发落。”

    出了问题犯了错误,能主动向组织交代、说清楚,这体现了利剑高悬的震慑之效,反映出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大背景下,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不停步的坚定决心和铿锵足印。“违纪违法人员切莫逃避现实,躲是躲不掉的。杜绝侥幸心理,真诚悔过、彻底坦白,才是明智的选择,否则只会失去最后的机会。”江西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监察全覆盖带来新震慑

    “我的家人有在煤矿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7月底,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一非党员公职人员主动来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情况。此前不久,黑龙江省纪委监委下发《关于清理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企业工作意见》,对全省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规参与煤矿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限期主动退出经营,在全省引起震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清理对象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充分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3月,监察法正式颁布施行,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履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所有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督范围,这本身就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监察体制改革之后,我认识到自己虽然不是共产党员,但属于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仔细想了想,觉得还是不能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今年4月的一天,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一名非党员公职人员高某某经过反复思想斗争,最终选择到百色市纪委监委投案。

    据记者了解,像高某某一样主动到纪委监委投案的公职人员还有很多。面对监督对象数量的“扩容”,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巡回宣讲、拍摄警示微电影、在公共场所大型LED屏轮回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将监察对象、范围等公之于众,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并向监察对象传递信息:对于主动交代、说清问题的,将综合考量性质情节、觉悟态度、后果影响,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在政策感召下,很多“有问题”的监察对象认清形势,主动交代,真诚悔过。

    给清醒者以鼓励,给迷途者以警醒

    “感谢组织对我的从轻处理……”日前,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宋坪村12社原社长郑某感慨地说。此前,郑某利用负责社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拿到街道移民办3笔移民安置款36281.68元后,用于家庭和个人开支,还以其妻子的名义将申报集体土地的农资综合补偿款2142.55元占为己有。

    郑某经过反复权衡,决定向组织主动交代问题、悔过自新,并将违纪款全部清退。鉴于郑某主动交待问题,及时清退违纪所得,旧县街道纪工委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比违纪违法更可怕的是一错再错,要及时悬崖勒马、迷途知返。重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综合考虑问题性质、严重程度、认错悔错态度、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各方面情况,依纪依法分类处置,宽严相济。

    “本来我是想通过交代一部分问题,换一个从宽处理,给自己留一条‘退路’。现在才明白,我这样做非但没有‘退路’,还差点把‘出路’堵死了。”不久前,广东省四会市非党员干部周林妄图“假自首”蒙混过关,最终在工作人员的感召下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0多万元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并将涉案款项全额上缴。

    对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水平与能力,“擦亮眼睛”“洗净耳朵”,听其言是否发自肺腑,观其行是否真心实意,查其交代问题是否完全彻底。尤其是要避免在交代问题的过程中出现“瞒天过海”,企图蒙混过关的现象。

    “主动或者不主动交代,真交代或者假交代,在查处上都会区别对待。对于‘丢卒保车’‘转移视线’,甚至捏造事实‘假投案’的,更要查明事实,并且从严从重惩处。如此,才能给清醒者以鼓励,给迷途者以警醒。”四会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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