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播报 > 要闻要论
【回复选登·监察法】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8-30 11:26:47  点击数: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很多读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留言板提出有关问题咨询,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监察法,回应社会关切,我们摘编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一书中的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答:“复审”,是指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应当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是指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复审决定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后,对原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问答》)

版权所有: 中共张家口市纪委 张家口市监察委员会 E-mail: zjksjwxcb@163.com
冀ICP备13019057号-2 Tel: 0313-8081621 4113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