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5日建设部建城字第238号文公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反腐倡廉、纠正行业之正之风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城建监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监察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廉洁自律,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收受贿赂、报销票据,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严禁截留罚款、私分没收物品;不得从事与执法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执法程序秉公办案,严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第五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建设部统一制发的标志。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时,要主动出示"城建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礼貌待人。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时,要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坚持宣传教育在先,处罚在后的原则。
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在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反腐防腐措施和监督检查机制。要将各项规章制度及办案程序、监督电话公布于众。要设立举报箱,建立城建监察队伍领导干部接待日和走访日制度。对处罚的违法违章案件,要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回执函。
第八条 地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城建监察队伍的廉政建设工作,对举报的违法违纪情况要尽快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职、降薪、留队察看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由城建监察队伍上报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报建设部城建监察办公室备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建监察人员对举报者不得寻机刁难、报复。
第九条 地方城建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于模范遵守规定,带头廉洁自律的城建监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