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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出台 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时间:2015-11-06 16:40:01  点击数:

  日前,省委印发《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巡视工作定位、巡视工作机构和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了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省委巡视组、设区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构成和职责任务。其中规定,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建立巡视人才库,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设区市市委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市委巡视工作联络组下设办公室。

  着眼巡视监督常态化全覆盖,《实施办法》规定,对巡视对象的巡视,每届省委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坚持对市、县两级实行常态化巡视监督。

  《实施办法》明确了巡视组了解情况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权限,规定巡视组可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部门或者被巡视对象上一任职地以及相关联地区(单位)了解情况。

  《实施办法》明确了巡视工作进驻准备、了解情况、成果运用的基本程序。其中规定,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自收到巡视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省委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整改情况报告要以党委(党组)正式文件上报,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建立巡视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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