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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6-01-10 15:48:56  点击数:

  身处河流之中,人们往往感觉不到河的流动。但如果把目光放长远,就会发现多么大的变革已经产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变革,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理念一脉相承,它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愈发凸显。

  形势决定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态势强劲,刷新党风政风,深得党心民心,影响无远弗届。但也要清晰认识到,当前,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还时有发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一旦反弹,后果不堪设想。当此之时,巩固现有成果、防止问题反弹任务艰巨;标本兼治、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任重道远。“四种形态”的提出,顺应于当前形势,着眼于党要管党,既是标本兼治、防止反弹的必须,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的必须。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可谓应运而生。全面从严治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是我们党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而要真正管全党、治全党,必须把“全面”和“从严”的要求落到实处。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名党员、436万个基层党组织的大党,怎样“全面”、如何“从严”,关键就是严明纪律,用纪律管得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普通党员这个最大多数。“四种形态”是严明纪律的具体化,每一种形态对应问题的严重性层层递增,而所涉范围层层递减,针对虽各有不同,内容虽各有侧重,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精神一以贯之,是“全面”和“从严”的具体体现。

  “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也是一次监督执纪全方位的变革。过去,相当一部分党组织和纪委,把监督执纪工作退到法律的“红线”,认为违反纪律是小节,无伤大雅。结果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实践“四种形态”,就要以纪律为尺,彻底改变这种思维,把工作重心从查办案件为主向全面监督执纪问责转型,让纪律真正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四种形态”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再好的理论,不实践,等于空谈。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紧紧扭住纪律不放,把“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攻坚克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记者 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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