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近日,赤城县出台《国家工作人员“为官不为、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
《办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施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本着“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实施问责。
《办法》明确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阳奉阴违、推延怠慢导致的政令不畅;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的重大事项,不依法决策或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组织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疏于监管、督查、检查,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放任纵容;在实施行政审批、检查、处罚等公务过程中,不敢担当责任,不敢直面矛盾和问题,致使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等滥用职权行为;虚报业绩、精神迷茫、纪律松弛、作风漂浮等行为。
《办法》规定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待岗培训、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受到问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