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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亮:要着力推进“四种形态”具体化制度化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03-23 09:38:16  点击数:

  王岐山同志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指明了方向,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安排,也是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路径。作为市一级党委、纪委,眼下的重中之重,是强化方式跟进与制度保障,增进全市同频共振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沿着正确方向将工作推向前进。

  着力强化“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性举措。虑事于前、勤医未病是各级党组织重要的主体责任,要将严肃廉洁自律准则、“六大纪律”作为对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贯穿于推动改革发展全过程,大力营造“在纪律下有所作为”的浓厚氛围。各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要将做好党员干部“纪律保健”、解决“亚健康”问题作为重要职责。一方面,要树立底线思维,把严明纪律体现在对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之中,健全并落实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凡事将工作目标同纪律要求一并强调,明确纪律红线,划出行为底线,高扬发展旋律,打实纪律节拍,同时发力,相随互动,促使党员干部养成在纪律规矩约束下工作生活的习惯,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党纪党规、规章制度来修身律己、用权办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规逾矩。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谈话提醒机制,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措施。特别是要用好“约谈”、民主生活会两个补漏纠偏利器,拉长耳朵,闻风则谈,板下脸来做一对一的批评教育。约谈提醒既是救治,也是警示,要通过常态约谈、警示约谈、诫勉约谈等多种方式,指出问题、提出要求、传导压力,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当头棒喝”,敦促他们知纪明纪、悬崖勒马、改过自新。特别是要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对反映班子成员的问题,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点题式”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把问题讲清楚,把认识提上去。约谈和批评要充分体现组织性和纪律性,做到环境、对话、批评“三个严肃”。环境要选择适合谈话的正式场所,约谈双方在严肃的氛围中进行面对面的谈心;对话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直指问题,既不大事化小,也不小题大做;批评教育要不绕弯子、不兜圈子,点到要害处、讲到根子上,确保“谈一次要管几年的用”。

  着力拓宽“小病早治”、“小节严治”的有效渠道。纪律能不能管住大多数,关键看抓早抓小的效果。效果上去了,就能在好同志、阶下囚之间构筑起有力缓冲带,使违纪行为在“量变期”戛然而止,这要成为纪委监督执纪最主要的工作内容。首先,要抓考核方式到位。调整纪律审查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机制,改变过去单纯以大案要案查办数量、涉案金额大小论英雄的做法,加大日常纠正违规违纪等“抓早抓小”内容的考核权重,发挥“指挥棒”引领作用,为实现“纪”在“法”前提供制度保障。其次,要抓组织到位。重点强化市直派驻机构和县区纪工委作为“上级监督机构”的职能。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等工作,建立健全派驻机构业务、干部和后勤保障制度,理顺工作关系,切实发挥好“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逐步消除“线”上监督的“短板”;强化县区纪工委力量保障,解决职能交叉、体制不顺等突出问题,督促其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对教育、医疗卫生等大的系统,要建立与党组织设立相对应的纪检组织,承担日常监督职能,要抓牢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眼超前防范,前移关口、挺纪在前,管控廉政风险。其三,要抓手段到位。重点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和整改问题的彻底性,做到“四个必须”,即:凡信访举报线索应采取信访函询的,实施率必须达到100%;谈话函询对象避重就轻、消极应付甚至隐瞒事实、欺骗组织,或谈话函询实施后仍有群众举报的,必须启动核查机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要结果案件的查处结果,经审核发现没有查清查全、顶案不办、核查工作敷衍塞责、问题没有整改纠正、定性处理明显不当等情形,必须启动复查或重新调查程序;受到轻处分党员干部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按程序进行验收,并作为本人年度述责述廉重点内容。其四,要抓惩戒方式到位。重点是合理运用纪律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既要“罪罚相当”,又要“宽严相济”。对于存在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方式;对于仅给予纪律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同时采取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总之,要以菩萨心肠施霹雳手段,力求当头棒喝、示警防滑效应最大化,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着力把握严惩少数、极极少数的内在要求。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厉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也正是十八大以来中央严惩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作了坚实奠基。以前如此,今后也应一以贯之。一方面,以“零容忍”态度查处严重违纪行为。应纳入少数范畴的,是属于单纯严重违纪而不涉及违法犯罪、尚不足沦为“阶下囚”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六大纪律”的处分情形,以“开除党籍”封顶,对号入座,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铁的决心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给予党纪重处分后,要将书写“悔过书”作为必要程序,对照理想信念滑坡及违纪事实,自悔自新,树牢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真正“出水上岸”。另一方面,以高压态势清存量、遏增量。应纳入极极少数范畴的,是既严重违纪又涉及违法犯罪的,已远远越过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成为救无可救的“烂树”,不严惩无以说教,无以强调党纪严肃,无以警示大多数。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要紧紧盯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等“三类人”,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保证党的肌体整体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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