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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节”期间
严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不放松
来源:张家口市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9-24 11:00:34  点击数:

 

按照中央、省、市部署要求,中秋、国庆期间,市纪委监委将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严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着力发现、处罚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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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为什么要受处分?会受到什么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那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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