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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让怎么做我就怎么做 这样的监督要担责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6-01 09:58:44  点击数:

  “当时我只想办事方便点,却违反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这是一次很深刻的教训。”近日,面对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纪工委工作人员的回访,东屏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卢志高这样回答。卢志高和同村的支部委员韦国军、村监会原主任方卫勤三人被处分,缘于一封19人联名的举报信。

  2019年3月,东阳市纪委监委接到浙江省纪委监委转办的一封信访件,按流程批转城东街道纪工委核查。举报直指“东屏村建设公墓资金由行政村财务支出,而墓地收入却由村支委韦国军单独管理,财务账目里没有反映墓地收入。”

  19人联名举报,情况非同一般。城东街道纪工委很重视,派出调查人员与这些举报人逐一联系了解情况。让人意外的是,在核实过程中他们均表示并未举报过。

  “这未必是冒名举报,也许只是一时不想承认。这里面一定有隐情!”调查人员决定调整方向,从东屏村财务账目入手。在城东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调查人员发现,东屏村集体从2012年底起每年都有公墓收入,却在2016年12月底戛然而止。

  “是公墓全部卖完了,还是有人以公墓谋取私利?”调查人员找到东屏村支委韦国军核实情况。“据了解,村公墓收入由你单独管理。为什么从2017年开始,账目中就找不到这份收入了?”“从2017年开始,村集体研究决定公墓收入实行专款专用,我收到公墓安放款后没有交给村报账员,而是直接支付公墓建设拖欠款了。”韦国军并没有认识到这个决定的错误所在,反而振振有词。

  “专款专用”的说法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经调查,村支书兼主任卢志高在2017年7月的村“两委”会上提出,村公墓收入不入账,直接用于支付公墓建设材料款和人工工资等支出。

  “在他们看来,村‘两委’的集体决策就是正确的,实则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调查人员说到,据统计,共有36万余元公墓款未进入“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不仅如此,资金管理本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依照发票作为凭证报销支付,但他们以集体决策为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在支付公墓建设相关款项时按照“打白条”“预支条”进行。据调查,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由韦国军经手、村监会主任方卫勤审核、卢志高审批同意,已支付34.8万元。其中“预支条”和“白条子”支付34.4万元。“不仅收入不规范,支出也不规范。”调查人员认为。

  村监会本应发挥监督作用,但当调查人员找到村监会主任方卫勤,她却承认自己并没有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对村级各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公墓收入不入账、“预支条”和“白条子”支付等问题视而不见。“书记让怎么做我就怎么做,没有发挥好监督作用。”方卫勤表示。

  2019年11月,因与其他违纪问题并案处理,卢志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方卫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村监会主任职务,韦国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理。在城东街道纪工委的督促下,未入账的36余万元也重新交入东屏村集体账户,其应付款项支出也重新按规定流程报销。

  以该案为契机,东阳市纪委监委在全市开展排查整改,督促各村(社区)监察工作联络站加强对村(社区)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监督。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案例提供:浙江省东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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