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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历史•文化故事】魏象枢的“立法旌廉”
来源:张家口市纪委监委网  发布时间:2023-07-27 09:33:20  点击数:

魏象枢步入仕途,正值举国连年征战,民不聊生的战乱时期,“小吏藐法分肥,大吏徇纵包庇”。面临千疮百孔、百废待兴的时局,魏象枢及时向顺治帝提出更定会典、立法旌廉的主张。

魏象枢首先批评明朝效法前朝制定制度的守旧做法,继而提出“帝王创制立法,代有因革(注释①),亦代有损益”的观点,强调“因时制宜,不无变更”的改革主张。之后,魏象枢相继提出一系列旌廉法规和建议。

为革除明朝以来的混征之害,魏象枢提出榜示蠲荒(注释②)数额的规定和奖励胥吏(注释③)恤民的具体措施;为清理时弊,提出均赋税以纾民困的岁察之法,呼吁州县对富人的纳赋情况于年终通察,一旦发现苦害贫民的,立行参奏,体现了魏象枢的为民爱民之情。魏象枢尤其重视对胥吏的制约,在深入了解现状的基础上,相继提出了“藩司会计奏报之法”“稽察之法”“革弊之法”等法规,以期改变胥吏在政事中的懒惰和混乱。

康熙十七年,魏象枢任督察院左都御史,清代设都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他上任后的第一道奏疏即“申明宪纲,恭请严饬,以清致(注释④)治本源”,提出了著名的“十不许”:不许州县谒见督抚布按;不许督抚布按借访视为由敲诈勒索;不许府州县擅离地方赴省城拜寿,寅缘通贿;不许督抚布按自开“便门”营私;不许督抚布按设法“作兴披半”;不许督抚布按借称部费科敛;不许贿卖童生、滥额私取;不许捏报价值、损害百姓;不许借“补库”诸机任意洒派;不许包庇“离任”,侵吞库银。这“十不许”,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直言当时官场存在的弊端,康熙帝以“切中时弊,该部院会同详议具奏”加以肯定。

古往今来,权力必须接受监督,权力一旦失去了约束和监督,必将祸国殃民,葬送自己。魏象枢提出的“藩司会计奏报之法”“稽察之法”“革弊之法”等法规,体现了对小微权力的监督;提出的“十不许”,体现了对督抚布按等“关键少数”权力运行的监督。正因魏象枢竭力主张以法安民、用法管吏、以法求德,才为清初开创一代实政立下卓越功绩。(文章部分内容由蔚县纪委监委摘自《魏象枢研究》《寒松堂全集》等相关文献)

 

注释:因革:因,继承;革,改革

蠲荒: 蠲,音:juān,减免;蠲荒,减免荒地

胥吏:小官

清致:清雅的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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