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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探索建立行贿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标本兼治斩断“围猎”链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11-26 06:33:54  点击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侯颗

  日前,上海海关企管部门向构成行贿犯罪的某报关企业下达了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意味着将会被海关采取提高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提升稽查核查频次、全额提供加工贸易担保等重点监控措施,同时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据了解,这是海关纪检机构、企管部门综合考量该企业行贿金额、次数、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因素后,依法依规调整企业信用等级,也是海关总署出台加强信用管理领域“行贿人”惩戒机制后,全国海关首例企业因行贿被作出失信认定的案件。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严惩行贿行为,坚决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记者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了解到,在海关总署党委支持下,2023年以来,全国海关纪检监察机构加大受贿行贿一起查力度,共立案查处行贿人员21名。

  “既要高压惩治海关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也要依法查处处心积虑‘围猎’的行贿人,特别是对那些随着海关工作人员岗位交流而‘漂移’行贿的进出口企业,做到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处理的坚决处理。”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据了解,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深化运用联合办案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地方纪委监委在重点行贿人线索移送、措施使用、联合办案、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大对行贿企业所获不当利益的追缴力度。同时,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推动海关总署修订《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新增关于严厉惩治行贿企业、行贿人员的规定。

  在加大惩治震慑的同时,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推动构建海关系统内外多方参与的行贿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具体职责,凝聚内外联通合力,进一步压缩行贿企业“围猎”空间。

  在加强内部协作上,健全“横向通报、联合惩戒”配合机制,由海关纪检机构按照“谁查办、谁通报”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企管、缉私等部门通报案件查办中发现的行贿事实认定结论,再由相关部门依规依法对行贿企业作出信用等级调整、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在推动外部联动上,积极探索联合惩戒机制,对向海关“围猎”行贿的失信企业,督促各直属海关及时向海关系统外有关部门单位通报行贿人信息,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施精准惩戒,形成“一处行贿、多方受限”的惩戒格局。

  例如,针对边境海关被“围猎”腐败案件居高不下的情况,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督促南宁海关建立“围猎”企业梯队管理机制,指导该海关纪检机构将监督执纪发现的10余家存在“围猎”行为企业,及时通报给海关风控、稽查、缉私、法规等部门,采取下调企业信用等级、提高稽查核查频次、增加布控查验率、提升担保额度等惩戒措施,并同步将有关信息共享给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实施多领域联合惩戒。

  “受贿行贿一起查,不仅仅是查处个案,更重要的是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查漏补缺、建章立制。”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今年以来,通过深入推进海关重点领域廉洁风险专项治理,围绕关商不正当经济交往的重点环节等开展系统整治,聚焦纠治海关执法领域中的难点问题,从加强对行贿企业的监控监管、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制定制度规范,精准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从体制机制上遏制“行贿冲动”。

  在整治过程中,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推动海关总署出台《违规干预和插手海关工作事项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海关工作人员与企业交往负面清单》等一批制度规范,进一步优化检验检疫、现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和审批许可、通关放行、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权力配置,不断堵住“围猎”与被“围猎”的制度漏洞。持续紧盯查验、通关、旅检、稽查等关键岗位,发挥海关垂直管理制度优势,定期开展人员轮岗交流,减少行贿机会。

  “针对边境口岸外贸企业较集中、‘围猎’行为频率高的情况,我们推动海关纪检机构和口岸监管等部门,主动与地方政府、口岸单位和进出口企业常态化开展‘清廉口岸’共建活动,通过召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关企面对面’宣讲会、与相关单位及企业签订廉洁共建承诺书、观看警示教育片、向企业通报查办的行贿处罚典型案例等形式,宣讲海关对‘围猎’企业的惩戒政策,同时组织外贸企业旁听行贿案件庭审,把庭审现场变成警示课堂,给企业敲响警钟,引导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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