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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忠诚,铮铮誓言岂能成空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时间:2016-12-16 10:23:35  点击数:

【条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

    案例1:兆某,中共党员,A市副市长。兆某在2013—2016年四年填报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未报告其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多次出入国(边)境、妻子王某持有股票和购买4套房产等情况。

    案例2:展某,中共党员,A省B厅厅长。2016年1月,A省纪委就反映展某的有关问题对展某进行谈话函询。其间,展某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否认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问题。2016年8月,展某因其他违纪行为被A省纪委立案审查,后查实其与赵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

    【以案说纪】

    “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入党时在党旗下的庄严宣誓,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是推进事业发展的政治保证。

    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无数革命先烈在战争中抛头颅、洒热血,用鲜血和生命诠释了什么是“对党忠诚”。在当代,从八小时之内到八小时之外,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组织如实交代问题等,都是“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但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如案例中提到的,或遵守纪律仅停留在口头,对有关情况隐瞒不报;或对党组织遮遮掩掩,不如实说明问题;或为谋求职务升迁更改甚至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为此类违纪行为划出了纪律红线。

    “对党忠诚”的铮铮誓言绝非纸上谈兵,党员干部面对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应该时刻牢记党员身份,襟怀坦白、言行一致,切忌欺上瞒下、阳奉阴违,当内心惶惶的“两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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